□郭元鹏
“上周,几只大象又跑进了我家的玉米地,我们只是远远地看着,没有驱赶。村里人看见大象吃庄稼都是让它们吃,大象走了后我们会报案,等待保险公司理赔。”7月30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大渡岗乡勐满村,记者随机走进一户农家小院,一位姓玉的傣族农妇一边整理着辣椒苗一边告诉记者。(8月6日《工人日报》)
野生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国家列入“十四五”抢救性保护48种极度濒危物种。如何真正实现“人象和谐共处”?以往依靠的多数是呼吁附近农民不要伤害,不要驱赶。而农民也有苦衷,实现“人象和谐共处”他们付出的是“真实的代价”。尽管说,保护野生动物是所有人的义务,但是如果每一次都让农民吃亏,显然这样的“人象和谐共处”并非真正的和谐共处。
不让农民吃亏的“人象和谐共处”才长久。2010年以来,西双版纳坚持做好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减少群众财产损失,提高群众保护亚洲象等野生动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缓解人象冲突。截至目前,西双版纳已投入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资金2.25亿元,补偿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2.15亿元。其中,补偿亚洲象造成的损失1.88亿元。这样的解决思路,无疑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群众权益之间找到了最大公约数,找到了最大平衡点。
现实生活中,有着诸多的类似情况。在一些野生动物保护地区,往往会出现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而让农民“有苦说不出”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野猪,肆意到庄稼地里啃食玉米等农作物,所到之处一片狼藉;一些地方的野猴,不仅毁坏农民的庄稼,甚至跑打农民家中“大闹天宫”……而面对这些“侵犯领地的野生动物”,农民是“打不得”“赶不得”,更不可能去猎获或者捕杀。
野生动物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但这一过程中,农民群体往往是受影响最大的一方。他们不仅要面对作物被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还要承受由此带来的心理和社会压力。因此,在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以云南省西双版纳保护为例,大象进入农田吃庄稼,虽然村民没有驱赶,但事后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来弥补损失。这就找到了解题方式。保护野生动物不能让农民承担不合理的损失。这种和谐共生的模式,应当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农民利益基础之上的。
“人象和谐共处”模式不应仅限于个别地区或事件,而应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只有真正实现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农民利益的双赢局面,这种和谐共处才能真正长久。“人象和谐共处”,保护野生动物不能让农民吃亏。保护大象如此,保护其他动物也如此,云南可以如此,其他地方也应如此。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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