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平
近日,青岛警方对“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进行了通报,明确指出该案件是由行车纠纷引发的冲突事件,并认定打人女子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然而,这一结论与部分公众的直观感受存在偏差,引发了较大的质疑。我们理解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强烈反应,但必须认识到,民意虽反映了社会情绪,却不一定具备法律上的合理性。
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在情理之中,尤其当面对明显的不公和不义时,人们的情感容易被激发。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民意可能受到情绪波动、个人偏见或有限甚至错误信息的影响。尽管有时候民意很强烈,但民意不能也不应成为判断案件性质的标准。法律的裁决依赖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而非情感驱动。
在面对此类事件时,公众往往容易仅凭直觉和有限的信息就断言案件的性质。然而,这种做法不仅可能误导他人,还可能干扰司法公正。公众不应成为“法官”,而应尊重专业机构对案件的调查和判断。若当事人认为有关部门的结论有失公正,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寻求救济。尽管女司机的行为令人愤慨,甚至可以说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但最终我们仍需尊重法律机构的专业判断。
实际上,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集的第一手事实材料比公众所接触的信息更为详细和全面。普通民众通常只能从媒体获取二手信息,而执法机关则能接触到更多的事实细节,并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公安机关对事件性质做出判定,这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所做出的结论,值得公众信任。
法律承载着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价值。尽管法律的执行需要考虑社会现实和公众情绪,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规定。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它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尽管“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我们仍应坚持法治原则,确保法治理性超越情绪冲动。
民意的质朴正义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中,公众的关注与热议对还原事件真相、推进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民意和舆论可以监督,但不能替代或干预专业机构依法对事件进行处置。
民意感性是重要的社会舆论力量,但它应当服从于法律的理性。只有在法律和民意的良性互动下,我们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陆平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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