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运输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内设部门取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条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进行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运输公司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月30日《工人日报》)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导致内设部门及岗位被取消,于是一并将员工解聘,且不予任何经济赔偿。北京这起案例就是一个典型,法院终审判决运输公司违法,则说明岗位取消也不能想解聘就解聘员工。岗位取消不是违法解聘员工的“挡箭牌”,此案例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导向意义,也为其他法院判决类似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
本案例中,2000年7月,赵四宝(化名)从河南南阳农村来到北京某运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3月,涉案运输公司与某集团合并,便以赵四宝所在部门因组织架构调整已经取消为由,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赵四宝认为运输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仲裁,并请求裁决运输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1年年终奖、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经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最终对簿公堂。
岗位取消解聘员工是否合法?运输公司认为,企业对经营模式及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并后,公司被迫调整岗位架构,导致赵四宝岗位取消,且该调整涉及多个部门而并非赵四宝一人,是客观所需而非主观裁员。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审理认为,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停产、转产、转制等重大变化的,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的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岗位撤销等情形,属于单位对经营和管理的主观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就是说,因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条件,运输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判决其败诉,应支付赔偿金。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款所述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主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取消劳动者岗位的,一般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此案例警示用人单位,应该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即便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了,也不能任性想解聘就解聘员工,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谨慎处理好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败诉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
此外,运输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涉及多个部门,仅赵四宝一人打官司讨回了公道。这也说明,合法权益是主动争取来的。劳动者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非法解聘劳动关系等侵权时,要敢于依法维权,绝不让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逞。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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