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
9月22日,记者注意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4.2元,市场价6元,拍卖信息特点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该拍卖预告很快吸引了部分网友关注,不少人惊讶于法院拍卖还有这样的低价商品。(9月22日 红星新闻)
“法院拍卖一瓶市场价6元的雪碧,起拍价4.2元”,该报道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质疑“有这个必要吗”,认为这是在“浪费司法资源”,还有网友说是形式主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程序制度。而破产拍卖实际上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变为金钱财产的一种变价方式。
按照“欠债还钱”的原则,将破产财产中值钱的物品统统进行拍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假如该公司欠了其中一个债权人200元,在不拍卖这瓶雪碧的情况下,他只能拿到100元。如果法拍雪碧能卖出去4.2元,并且用于偿还该债权人的债务,那么,他就可以拿到104.2元。
难道,这4.2元不是他该得的吗?他会因为觉得钱少而干脆不要吗?这样的法拍,不就是在用实际行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吗?又怎么能够说是“形式主义”,质疑它“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呢?
法院也许很忙,但既然法拍是它的职责,就应该履职尽责,没有任何可商量的余地。无论是法拍一瓶雪碧还是法拍一套房,都是法院的职责所在,都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怎么可能“浪费司法资源”呢?倘若价值高的就法拍,价值低的就不法拍,岂不成了“挑肥拣瘦”?倘若如此,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何在?
实际上,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以往拍卖记录中,也曾成功拍卖过4.08元的过期玻璃水、5元的体重秤、7元的洗菜盆等物品。法院不放过对每个小额的拍卖品的法拍,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在相关案件中受到损失的申请执行人挽回部分损失。在部分网友看来“微不足道”“不值一提”的几块钱,对债权人来说都是实实在在、本就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拍一瓶雪碧,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不应被质疑,而应鼓励和推广。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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