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国炜(重庆大学)
10月22日,河南信阳三河尖镇,有执法人员带人偷高粱,并被无人机拍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系三河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殷某某、三淮村村民张某到高粱地盗剪高粱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殷某某、张某依法行政拘留,三河尖镇纪委将对涉案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置。(10月22日 极目新闻)
这次事件最有争议的一点,是官方回应的多次转变。据10月22日三河尖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执法人员是在制止群众采摘高粱穗的时候被无人机拍了下来,公职人员并没有参与掐高粱,这件事是一个误会。随着舆论的进一步发酵,三河尖镇人民政府发布情况通报称,参与剪高粱穗的人员中确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从“执法”到“偷窃”,同一段视频却给出了两种解释,要不是舆论的持续热议,当地政府恐怕会“蒙混过关”。
知情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基于这项权利,公民可以知悉政府行为和工作人员的活动。显然,当地政府并没有第一时间“开诚布公”,向群众公布事件的完整真相,反而是涉嫌绞尽脑汁地给执法人员“洗白”,引导群众相信执法人员是在阻止他人的偷窃行为。
近年来,政府的“误会”事件不在少数:镇政府公车拒缴费堵收费站,党委书记称是误会;政府六万元修路谎报政绩称二十六万,回应纯属误会;祖坟被挖社区书记称怀疑身份造成误会……这些事件有的真的是一个误会,有的却是当地政府隐瞒问题的“狡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监管力度不足,如果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政府也许就不会心存侥幸地“谎报军情”了。
推进政务公开,是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制度保障。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行政执法大队作为机构改革的一大产物,设立的初衷是精简乡镇基层机构,将执法权进行合并,其职责是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治理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本应是防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者,此次事件中的执法人员却公然“知法犯法”,行偷窃之事,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惩,政府和法律的权威将受到极大挑战。
目前,我国法律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执法人员犯法即便是“知法犯法”,也不会“罪加一等”。《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执法人员作为人民政府的一分子,本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却带头偷盗百姓的高粱,尽管涉案金额较小,但是,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更严格的审判。如此,才能产生足够的警示力、震慑力,防止他人出现类似问题。
当然,除了法律法规外,党纪党规对于加入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具有很高的约束力。这次事件的官方通告中提到,三河尖镇纪委将对涉案党员干部严肃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等。执法人员“偷高粱”的行为,既侵犯了人民利益,又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也是一种失职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希望当地纪委可以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执法者的政府工作人员,在执法必严的同时也要“严于律己”,如果执法者都在违法,执法人员又如何服众,政府又如何有公信力?只有加大对“知法犯法”的惩罚力度,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推进政务公开,对政府隐瞒事实的行为进行追究,才能真正建成透明化政府,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信力。
来源:红网
作者:华国炜
编辑:刘昱
本文为尊龙凯时官方app下载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