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江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居民即使长期不在家,一吨水没用,也需缴纳“最低消费”96元。7月10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建水厂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初步核查,报道所指的水厂为罗针新建水厂,存在每月多收2吨基本水量水费的情况。(7月11日《羊城晚报》)
水、电、气等资源的供应,与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自来水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本质属性。而江西这家水厂设立的“最低消费”,一吨水没用,居然也需要缴纳96元水费,这种强制收取固定费用的做法,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公然践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意愿进行选择,而不是被强制接受不合理的附加条件。这意味着,水费设定“最低消费”标准,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有强买强卖之嫌,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若进一步分析,居民用水设置“最低消费”,与我国节约用水宗旨也格格不入。《节约用水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这种规定每月必须要用多少吨水的管理模式,不仅起不到节约用水的效果,反而有鼓励浪费宝贵水资源的嫌疑。
事实上,近年来,不少农村地区的自来水供应,屡屡出现类似设置“最低消费”规定。究其根源,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自来水大都一些私营企业承包,由于农村自来水供水覆盖面广而分散,供水管容易出现“跑、漏、滴”现象,再加上企业收费困难,从而会出现企业普遍亏损的情形。
农村供水是一项典型的民生工程,倘若政府选择购买公共服务,应当对公共产品提供者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政府要兼顾私营自来水公司的成本和经营问题,平衡供水用水双方利益,才能保证“用好水、好用水”,但前提是不能任由企业把经营成本转嫁给农民。
总而言之,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采用这种格式条款,像没有用一吨水也要交96元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恣意侵害,也有悖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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